2023-07-15 01:03:47 來源: 搜虎网
2023年7月9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营活动纳入监管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标志着私募基金监管进入新阶段。
行业快速发展
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行业发展迅速,从“小众行业”发展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日益重要。
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2万家,在基金业协会注册的私募基金15.3万只,基金规模约21万亿元,位居全球前列。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截至今年4月,注册制改革以来,科创板上市公司占90%,创业板上市公司占57%,北交所上市公司占99%上市前已获得私募股权风险投资资金。 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提高市场定价效率、促进市场稳定运行等重大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重要的监管手段。着力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私募创投基金大力支持“卡脖子”技术的创新发展。 截至2022年底,私募股权基金已投资了9.36万个项目,涉及互联网等计算机应用领域、机械制造等工业资本品、原材料、医药、医疗器械和服务、半导体以及新经济代表等领域。 本金4.38万亿元,其中私募创投基金活跃于“投资早、小、新、科技”,投资规模涉及半导体、计算机应用、医学生物、新能源等新经济领域代表性领域不断增多。 实施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私募股权基金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存在一些制度问题。 比如准入门槛低、法律供给不足、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制约因素较多、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不足、行政处罚威慑力不足等。
根据投资标的不同,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创投基金)。 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但未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纳入适用范围。 2013年,中央编办发文明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受中国证监会监管。 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解决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缺乏上位法律的问题,2013年中国证监会向国务院提议启动制定《条例》。 考虑到行政法规立法周期较长,证监会于2014年8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推动《条例》的制定。 2017年8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夯实私募基金法律体系,有效解决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法律依据不足、私募基金缺乏持续规范要求等紧迫问题。 同时,有利于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支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私募股权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技术创新的作用”,有利于各方凝聚共识。
划定监管底线
近年来,监管部门在私募基金行业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 通过处置复兴系列、金城系列等重大风险事件,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和突出问题。 就加强定向增发监管达成共识。
《条例》明确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解决了私募股权基金缺乏上位法律的问题,为其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制度保障。支持和法律保护。
《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设立了专门规定,对其做出了有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安排,如简化登记备案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控等方面,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为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支持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早投、小投、大投”。和技术”。
随着行业快速发展,私募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机构以“私募基金”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资金”,积累了较大的风险。 《条例》重点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重点围绕募集资金、投资运作、信息提供等关键环节,加强源头风险管控。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力认为,《条例》的内容展现了私募基金监管的新理念。 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认为私募股权投资人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通过豁免信息披露的方式放宽了对发行人的监管要求。 然而,现实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条例》及时回应,适度干预私募基金运作,着力关注私募基金运作周期的各个环节,着力规范募集和投资操作,强化管理人信息提供,实现行业整顿,推动私募基金全流程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次《条例》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坚持加强风险源管控,突出重点主体监管要求,构建证监会之间私募基金监管信息共享和风险处置合作。证监会、其他财政管理部门、省级地方政府。 该机制实现了行业信息的逐级汇总和综合处理,有助于有效应对私募股权行业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久坤投资市场研究部负责人郭宏晨认为,《条例》的出台,明确了私募基金行业的顶层设计,划定了监管底线,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包括量化私募基金,这有利于整个行业进一步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是高度专业化的投资机构和运营机构,从业人员是私募基金运营的核心。 《条例》突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通过负面清单、持续监管要求等强化源头管理,明确登记和注销的相关规定。 三溪资本总经理、投资总监张亮表示,《条例》的出台完善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体系,对于私募股权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和风险防范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私募基金作为资产管理行业不可或缺的角色,应在监管监管下更加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
发展与安全并重
《条例》坚持加强风险源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程推动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值得指出的是,应突出对重点主体的监管要求,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全面规范募集和备案要求。 坚守“非公开”和“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经营活动底线,实施穿透式监管,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规范投资经营活动。 明确私募基金房地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同时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空间。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管机制,强化全流程监管。
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 为构建“有序进入、有序退出”的行业生态,私募基金管理人遇到相关情况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人员,提前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并组织基金清算。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曾指出,私募基金必须回归私募定位和支持创业创新的根本方向,坚持私募原则,严格规范一切运作。募资、投资、管理、退出全链条环节。 证监会将坚持分类政策,扶好限坏,支持真正的定向增发,严厉打击乱象定向增发,坚决杜绝虚假定向增发,推动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
为贯彻落实《条例》,证监会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根据《条例》修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状况、风险控制状况、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 同时,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导、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 和企业主体的投融资需求,推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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