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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健身房私教教练“跑路”:时常发生

2023-07-15 20:01:46 來源: 搜虎网 作者:搜虎网

  

凌晨2点30分,张师傅正在昆明街头吃烧烤,无意中看到他常去的健身房里有人搬运器材。

警惕的张师傅认为,半夜搬动设备肯定是“跑路”! 他立即报了警。 执勤民警随后赶到,阻止健身房搬运设备,并通知部分健身房会员赶赴现场。

一位在健身房办卡的会员向报道此事的电视台透露,健身房刚刚进行过户:“我的卡上还有近两年的会员费,今年3月份还有促销活动。今年。我们也想生意越来越好,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

委员们认真审视各种“错误”。 有人表示,新老板接手后不久,就通知会员健身房将关闭整修,随后又表示将停水。 没想到,这一次他只是“逃跑”了。

该报告引起了众多健身领域从业者的关注。 有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这起事件的方式来看,很可能是从事‘安全关门’的个人或团队组织的。多年来,不少预付费健身房、教育培训机构都已关门”下来了,也不排除有一些老板通过这种方式‘脱壳’了。”

所谓“安全关闭”的逻辑是什么? 合法吗?

健身房必不可少,但“跑步”时常发生。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

“安全关店”先从卖菜中捞出来

周曦是济南一家健身房的私人教练。 这几年,他在一些大城市打拼,经常参加一些行业组织组织的线下论坛和线上会议。

跑路的健身房_健身房跑路是诈骗吗_

看到这条消息,周曦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每次开会,世界各地的健身教练一般都会开一个微信群。后来我发现,过了一段时间,就会有人偷偷溜进来。”推广‘安全关店’服务,有人转发相关‘课程’链接。”

一位健身垂直品类公众号负责人向《中国新闻周刊》证实,这类搞“安全关门”的人曾多次找自己晋升,但都被自己拒绝了。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随着社交媒体的高度发达,网上也能找到《安全关门》的付费课程,便宜的只要29.9元就能买到。

周曦说:“对这类课程感兴趣的一定是那些负债累累、不想继续经营的健身房老板,说白了就是‘想逃跑’。”

“据我所知,购买课程后,所谓的‘课程讲师’会通过上课或在线对话的形式,介绍目前健身房的各种困难。简单来说,就是‘情况不好,我“劝你快点跑”。讲师会用一些数据、图表和媒体报道来增加说服力。

“随后,讲师还会继续‘忽悠’这些想要‘离开’的健身房老板,说要罚款,戴上老赖的‘帽子’,甚至坐牢。之后,他们会进一步吸引这些业主,购买‘安全关门’服务。”

未来,一些想要“出走”的健身房老板会私下购买服务,开始悄悄行动。

周曦表示:“如果说做‘平安关店’的人真的收了钱后做事,那是有道理的,但业内有传言,‘平安关店’的人中也有骗子。” ”,骗了健身房老板一笔钱,但最终并不是什么都没有发生,只是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逃跑的老板只能吃傻了,因为一旦他有了这个想法并实际操作起来,他将无法看到光明。”

两次运行、两次收获、两次计数

如果健身房老板真下定决心要购买“安全关门”服务,直到“金蝉脱壳”,要走多少步?

经健身圈教练推荐,《中国新闻周刊》以“健身房要转让”为由,联系了一位从事“安全关门”的人士,对方直接询问“欠了多少钱”。

当《中国新闻周刊》随后报道债务60万元时,对方告知将收取债务的15%。 费用到账后,我们将帮助提供法人变更、债权份额转让等服务,并承诺有专业律师指导,安全无忧。

出乎意料的是,得知店面地点在北京后,对方表示,“北京不会做”。

后来,由于被“屏蔽”,这段谈话没有继续下去。

从事安全关闭工作的“中间人”声称收取总债务的15%。图/手机截图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红轩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了“安全关店”的逻辑和步骤。 他总结为:两次逃离,两次收获。

“一般情况下,健身房原业主(法人、股东)无论主观还是客观原因,都不愿意继续经营。他购买了‘安全关店’服务,而从事‘安全关店’服务的个人或团队” “安全关店”会操作转让并安排签订合同,要约定股份和债务的变更,更换“新法人”。一般来说,更换法人股东是比较常见的方式对于无良商家的“出走”,消费者往往不能及时关注,难以察觉。

_健身房跑路是诈骗吗_跑路的健身房

在这个环节,前老板成功逃脱,“安全关店”者按照债务比例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从前老板身上“收割”了一笔钱。

“从以往其他领域的大量判决和仲裁案件来看,‘新法人’很可能是一名来自偏远地区的人,其身份已被泄露,名下财产很少,无法消费。” ” 李鸿轩指出:“‘新法人’基本上只是一个提线木偶,暗中‘安全关店’的接收者会假装正常营业,关闭店铺。”

后来,当健身房“关闭”时,接收方一般都会宣布经营不善,并向法院申请破产,让会员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此时此刻,即使受损的消费者追讨债务,也无法再去找以前的老板了,因为债务已经转移到‘新法人’名下。有了‘新法人’的身份,消费者自然很难追回任何赔偿。未来,如果追债时间较长,很多人会选择放弃……”

现阶段,“安全关店”人员和队伍已成功逃走。 如果他们在离开前做好预售,将会收获又一波消费者。

李红轩认为,负债经营的健身房老板如果主观上想“跑路”,真正购买“安全关店”服务来取代法人,至少存在恶意逃债行为。 “从一切行为的‘环节’来看,前老板逃债行为属于债务纠纷,确实不涉及刑事犯罪。但如果在变更法人的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嫌触犯《刑法》的“妨碍清算罪”,而从事“安全平仓”的接管人则操纵“新法人”继续预售,这使得涉嫌‘合同诈骗罪’。”

至于为什么那些“安全关店”的人拒绝在北京“做生意”,高级健身房经理、训练有素的运动员吴成汉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这可能与北京近期更严格的政策有关。

吴成汉介绍,今年4月18日,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体育产业预付费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被公认为健身领域“最严格监管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预收资金存管制度,规定预售卡销售3个月及以下的,预售卡应将预收资金的40%作为存管资金,卡3个月转1年。一年需存80%,1年以上预存100%。 时限内服务完成后,存入的资金将在2-5个工作日内进入运营商账户。 经营者需在细则发布后90天内实施存管账户。

“我只能分析推测,这些做‘安全关门’的人可能是害怕北京的新政策。如果做‘安全关门’的人安排一个‘新法人’接手业务,关门开店不久,不促销,只能从前老板身上赚到一笔钱,但想要“砍”一波消费者,就需要再经营一段时间,至少做一次预售,然后关店,按照目前的要求,可能会有消费者要求先把钱存入存管账户,这样的话,存管账户里的一定比例的钱就不会立即拿到手,也不是排除会暴露出额外的麻烦。” 吴成汉说道。

欺诈很难确定,因为证据很难找到

有健身房经营者向《中国新闻周刊》提到,过去确实有健身房老板因涉嫌合同诈骗而被捕入狱的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2018年判决书显示:

郑州零距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9日,股东为刘某岑、郑州宇城百石公司。 2018年4月28日,股东变更为刘某岑,2018年5月30日,股东变更为张某。

被告人刘某岑以投资建设“零距离健身俱乐部”为名,招募营销团队向不特定受害人预售健身卡,与受害人签订健身服务会员协议,并收受受害人的健身卡。预售钱。 收取大量预售款后,仅将一小部分用于健身房建设,并通过虚假转账给他人的方式,将受害人收取的钱据为己有。 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岑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健身房老板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图/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对于这起案件,李洪轩看完后表示:“判决书中的被告确实存在虚假转让,但都是独立协商的,不存在‘安全关店’的中间人。”

此后,中国新闻周刊多次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健身”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筛选诈骗犯罪案件,但没有看到涉及第三方经纪商“安全封杀”的相关案件。

“现实中(相关处罚)也应该存在,但在我的印象中确实很少见。一方面,由于‘沉没成本’较高,健身房关闭后,消费者会遭受较大的集体损失,但可能是大家平等分担的,并不是特别严重,导致大家普遍不愿意集体走司法程序。另一方面,如果“中间人”替代法人的情况是定性诈骗,其动机、行为、证据链各方面必须一致、严密,只有公安机关认可。” 李鸿轩说道。

随后,经过多方搜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东部某城市律师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了他办理过的一起未公开案件。

“几年前,本市一家医美机构倒闭,一些受害消费者来找我咨询,其中有演员,也有打算从事艺术的未成年人及其亲属。顾客全部流失。”被追责超200万的个人客户,个人损失较大,超过10万元。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及其隐私,因此不会公开审理。

“我们前期了解到,发现这家机构在倒闭前也更换了法人,然后进行了预售。从客户提供的证词和各种迹象来看,前老板也不想生意失败后戴上‘老赖’的帽子跑了,新的法人被发现是个偏远地区的老人,大概率不会主动接手“当时我也觉得这个案子和很多健身房、教育培训机构的逃亡没有什么区别,很难转变成刑事案件,证据也很难找到。”

“不过,也有一些客户追究责任的态度相当坚定。幸运的是,其中一位客户靠着自己的努力探索,获得了一些关于前老板和提供‘服务’的中间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的线索和信息。”关闭商店的服务。” 证据。”

“得到这个线索和证据后,我要求客户报案。公关机构初步判断,前老板涉嫌虚假转让。新法人接单后,倒闭前, “收货人的预售行为涉嫌诈骗,最终前老板落网,有关部门顺藤摸瓜,抓获了中间人及部分从事‘安全收盘’的团伙。”

“后一案已移送检察院,并定性为刑事案件,收集证据后,前老板、中间人及其团伙均被判刑。” 律师表示:“由于前老板只想尽快摆脱债务,所以没有进一步调查。预售欺诈,判刑3年;而中间人搞“安全成交”,他的团伙操控法人,因接手后再次预售,被判10余年重刑。被“安排”为法人的是一位偏远地区的老人经查明,其身份证早已被盗开开公司,其本人不存在实际控制行为,既不参与也不知情,对涉案各方不知情,公诉人首先提起公诉,然后依法办理撤诉程序。”

律师感慨道,“本案虽然取得了突破,但现实中类似案件还大量存在,取证困难。”

李红轩补充道:“因为诈骗的定性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前提下,骗取财物。因此,如果接收方做得‘扎实’,即表面上,实际上是一种经营行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很难确定,比如接收方向社会公开声明将继续经营一年并扩大经营规模,而结果很快就结案了,这是一个比较明显的虚构事实来掩盖真相,但如果接收方只是用“月底大促销,年底大促销”之类的话,那就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的行为很难识别。”

“而且,确实有一些商家客观上是为了推销,想好好经营,但收到钱后,却遇到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导致无法经营。他们的种种表现,其实类似于搞‘安全关门’。” ’收盘人是同一个,但他并没有逃跑,那么他是否也应该被归入诈骗罪呢?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

(应受访者要求,周曦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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