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2 05:06:21 來源: 搜虎网
8月8日,有媒体报道称,万达集团首席副总裁刘海波已被警方带走,可能与万达内部反腐有关,且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项目位于中国东部。 此外,万达集团总裁助理、北区公司副总裁邹海荣、北京冀北区总经理毛向东也被调查。
一位曾担任刘海波下属万达集团的内部人士告诉中新网,刘海波的调查可能与江浙多个项目的收购增资有关。 对于相关传闻,《中国新闻周刊》多次拨打万达集团审计中心的办公电话,但无人接听。
近期,民营企业反腐败频频引发关注。 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这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完善与私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的刑事规定。
此前,刑法规定了国有公司及企业有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为亲友非法营利罪、低价折价股份、出售国有资产罪等。通过偏袒和欺诈。 此次刑法修改将上述三项罪名延伸至私营企业。
近两年来,民营企业的反腐行动层出不穷。 2022年,各家“大厂”的“反腐成绩单”也引起了外界的关注。 腾讯集团查处侵犯企业“高压线”的商业贿赂、职务侵占事件70余起,100余人被开除,10余人移送公安机关; 美团查处重大案件41起,移送司法机关107人,其中内部员工47人。 包括生态合作伙伴在内的60名外部人员,以及41名因诚信和合作问题被解雇且从未合作过的合作伙伴。
马化腾曾在去年底的腾讯集团内部会议上表示,内部腐败问题“确实令人震惊”,“很多企业的失败不是管理者造成的,而是腐败的漏洞太大”。而且生意已经被掏空了。” 。
然而,正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所言,与国有企业反腐败相比,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立法薄弱、滞后,力度不够。问责制、刑事判决中公私失衡以及现代企业。 制度不完善等缺点。 201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提出涉及该领域法规修改的议案、建议和提案65件,其中不少是企业代表和会员。
张元璜,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参加刑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会(12)。 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我国民营企业反腐败主要是自愿的,缺乏国家层面的制度化推动。 这已经成为国家推进反腐败的短板。 刑法修正案草案(十二)涉及私营企业反腐败条款表明,在法律层面,我国将共同推进公共领域和非公共领域的反腐败,体现了国家全面反腐败的决心。腐败要求。 慢慢化妆吧。”
图/视觉中国
全链条腐败
张元煌曾经做过一项调查。 腐败犯罪是民营企业的多发犯罪。 民营企业腐败风险点分布广泛,贯穿采购、销售、财务管理、招投标、人事等各个环节。 在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因腐败而入狱的既有高管人员,也有部分普通员工。
“快手反腐第一案”去年已审结。 快手原副总裁、社区内容研究所所长赵丹阳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
赵丹阳此前曾担任优酷副总编辑,2015年2月加入快手。同年6月至2019年3月,赵丹阳利用情妇乔军提供的银行账户,利用自己在快手的职务便利。快手内容分级部负责人。 便利,共收到盐城外包公司负责人郑某的手续费668万余元。
其间,他还与他人合谋,利用外包公司的职务便利,以虚构员工工资、给员工加班费等方式侵吞受害单位钱财。 其中,赵丹阳从受害单位贪污88.5万元。 这意味着,赵丹阳收受贿赂,挪用公款高达756.5万元。
此外,复星集团此前公告称,公司旗下海南亚特兰蒂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及两家下属公司向购房者加价出售部分公寓、别墅,获利近2亿元。 。 2021年,碧桂园集团还对外披露,碧桂园文商旅游集团原总经理张强因涉嫌职务侵占、索贿受贿等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除了私营企业的高层犯罪外,普通岗位员工拥有一定权力但得不到有效监督的腐败现象也可能发生。
贾宇担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发表过一篇关于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的研究文章。 他调查发现,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W市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中,日常业务环节的事件频次占总数的29.5%,贸易环节的事件频次占27.5%。 财务管理占12.5%、产品生产占10.5%、仓储管理占7%,在民营企业引发频率较高的腐败犯罪链条中位列前五。 这五个业务环节通常是民营企业“权钱交织”的聚集地,是管理和权力约束的薄弱环节,也是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主要风险源。
腾讯张萌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张萌曾任腾讯视频天幕工作室制片人,也是《你是我的荣耀》《鬼吹灯之古城》等热门剧的制片人。 据腾讯通报,张萌为外部公司谋取利益,向外部公司收取利益,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认定,张猛犯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某对外行贿公司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罚款1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史亚男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是一种“内鬼”行为,其危害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严重损害企业利益。 有些情况下,“内鬼”对企业造成的损害,直接导致企业经营严重困难,甚至倒闭; 二是损害合法投资者利益,如滥用职权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信托责任从事非法类似经营活动等; 三是损害企业职工的利益,因为腐败行为一旦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势必直接影响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
此前,无人机公司大疆发布的反腐公告称,公司2018年的管理改革最初是针对管理和流程优化。 在此过程中,意外发现研发人员、采购人员、品管人员存在大量腐败行为。
“2018年,由于供应链腐败,平均价格超出合理水平20%以上,保守估计损失超过10亿元(是2017年所有年终效益的两倍多)这一分钱10亿元的损失都是纯利润,本来可以用于公司发展投资和员工福利,却因为腐败而白白损失了。 公告描述称。
更多小微企业面临更大风险。 贾宇在分析文章中表示,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W市检察院受理的涉案民营企业中,可确定分类标准,大型企业、中型企业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分别占比3.0%、28.1%、55.8%和13.1%,其中小微企业占比接近70%。
小微企业占比较高与其自身发展状况有关。 一方面整体基数较大,另一方面管理相对滞后。 与其他大型、类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往往处于初创等原始发展阶段,规章制度、管理模式、人员素质等要素尚不完善,为生存提供了保障。内部腐败和犯罪滋生的环境。
马化腾表示,腾讯集团内部的腐败问题“确实令人震惊”,“很多业务做不成是因为管理者的问题,而是因为腐败的漏洞太多。” 图/视觉中国
处罚难度大
近年来,面对严峻的反腐败形势,无论是地方两会还是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不断呼吁对民营企业反腐败予以关注和制度支持。
早在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尤小平就在全国两会上提出,民营企业在从小到大、从小到大的过程中,也伴随着腐败问题。弱到强。 建立腐败惩治和预防机制。 此后,他连续六年向两届会议提出民营企业反腐败建议,并多次呼吁舆论不要忽视民营企业腐败问题。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盼盼食品集团董事长蔡金柴; 林凡如,全国政协委员、象屿集团董事长; 双方均提交了关于完善民营企业内部反腐败机制的议案建议。
储军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民营企业腐败违法行为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一是法律监督薄弱,没有专门的制度和规定。私营企业内部反腐败法规缺乏专门规定。 法治制度约束,违法成本低; 二是企业审计监督手段有限,没有相应的调查权力,取证困难,问责处罚力度不够; 三是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违法行为缺乏长效机制和社会监督,尚未被列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 四是社会氛围更多是针对公民营造守法、道德、文明思想,对民营企业员工腐败、违法行为关注度不够,多方共同努力教育宣传还不够。 另外,如果企业内部正确的企业文化导入不够,文化理念不共享,缺乏风清气正的思想和环境,就很容易形成腐败滋生的土壤。
贾宇进一步分析指出,民营企业在处理内部腐败方面存在几个难点。 首先是“难找”。 绝大多数腐败问题涉及合同签订等多个环节。 行为实施周期长,不易被发现。 尤其是引进职业经理人后,民企在自查中更难发现。 二是“难对付”。 据他了解,一些企业即使发现内部腐败问题,出于担心对外合作、融资、经营环境等造成负面影响,或者依靠自身力量,也只能采取隐性的内部措施,如隐性的隐性措施。 。 涉案公司部分高管得以“东山再起”,给其他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隐患。
嘉宇以一家服装公司为例解释,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近年来有40多起内部腐败线索,但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案件仅有3起,报案率不足8起%。 例如,公司审计认定员工李某受贿12万元,已达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但未及时报案。 该公司最终只退还了赃物,并解雇了李某。 也有民营企业对员工犯罪行为表现出极大的宽容,允许他们“披罪履职”。 例如,2016年下半年,某贸易公司发现林某收到3万元货款,并未支付给公司,但仍允许其在原岗位工作。 随后,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林某通过伪造借条且未及时支付货款的方式,先后非法套取公司货款13万余元。
多位受访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一些民营企业出现内部腐败后,担心影响企业形象,要么不报案,想内部处理,要么报案但不报案。想要公开。
除了这些困难之外,贾宇指出,民营企业在处理内部腐败方面还存在“保护难”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内部腐败举报率低、追诉率低,执法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造成较大消耗和不利影响。 在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各个方面,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存在较大差距。
采访过程中,不少受访法学家和民营企业家印象最深的就是“立案难”问题。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所教授赵军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开展反腐败工作时,对象主要集中在涉及公权力的主体(如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等),对民营企业反腐败关注不够。
赵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即使只是对国有企业腐败犯罪的匿名举报,只要有比较具体的一点,纪委等国家相关机构通常都会严肃对待并迅速展开调查。 但对于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民营企业报案时,除非民营企业本身已查清犯罪事实,收集到充分证据,否则,只要举报内容存在瑕疵或疑点,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实确定或有证据后,警方将立案。 这个非常困难。 “除了经济犯罪案件相对复杂等客观原因外,警方主要担心的是担心因介入经济纠纷而受到质疑。”
1990年以来,公安部先后制定了《关于严禁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非法抓捕他人的通知》、《 《关于禁止公安机关非法越权介入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等。通知强调,严禁介入经济纠纷,纠正经济案件办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
赵军表示,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在办案时介入经济纠纷,特别是涉及私营企业的腐败案件,有必要出台相关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嫌”,一些基层侦查人员甚至不愿意接受民营企业举报的内部腐败线索。 “这背后是‘重公不私’的观念,是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当成民营企业家事的错误观念,而打击民营企业腐败、追赃追赃、为私营企业挽回损失”。企业被民企视为‘帮忙’。”
河南省洛阳市天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创始人、总经理史宣增对此深表赞同。 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18年3月,公司股东李某某、杨某某等人趁他外出破坏公司监控的机会,进入其办公室,将公司公章、财务印章等置于其办公室内。他的抽屉。 合同、营业执照、公司U盾等被盗,财务人员被强行解雇,霸占公司。 他报案后,辖区派出所以“企业股东内部纠纷”为由未立案。
同年4月,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收发情况说明》称,经询问,李某承认其自行进入石宣增办公室,并拿走了石宣增保管的上述物品。 “虽然警方没有立案,但经过我们的再三询问,他们还是开出了这张证明,方便我办理民事诉讼。”
2020年8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物品退还原告洛阳天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但石宣增表示,公司被接管后,李某某等人迅速将公司办公楼、厂房出租给第三方公司,数十名员工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许多正在进行的合同无法履行,被终止甚至被客户索赔。 这家总资产1.7亿元的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现在李某某也失去了联系。 “胜诉的判决就像一张白纸,公司必须走破产清算程序。”
石宣增认为,如果警方报案后尽快立案,法院如果能迅速判决李某及时归还公章,就不会出现“胜诉不胜公司”的情况。以后就不会发生了。
弥补不足
为了打击内部腐败犯罪,一些民营企业建立了内部反腐败制度。 楚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皇上皇设立了审计监察部门和监察体系,以及集团纪委。 据媒体报道,各个“大厂”都有类似措施,比如阿里巴巴的“诚信合规部”、百度的“职业道德建设部”、京东的“监察部”、腾讯的“反欺诈调查部”等。 ..
不过,张元煌表示,据他了解,不少民营企业内部纪检监察机构专业化程度还不够,法律人员防控腐败风险的专业水平普遍有待提高。 《中国新闻周刊》联系了多家“大厂”,他们都对这个话题秘而不宣。
这种纪检监察机构并不是“大厂”的唯一尝试。 正如京东监察部部长段秋斌在《互联网企业反腐败守则》一书中提到的,对于所有民营企业来说,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场长期、复杂的持久战。要结合各企业的“个性特点”,立足自身业务特点和企业发展阶段,以廉洁文化、打击犯罪、制定制度为重点,构建强有力的反腐败体系。
2017年初,字节跳动建立了专门的数据库,花了一年的时间导入业务数据,可供监管者和审计人员检索。 此外,系统还会自动识别风险并推送给业务负责人。 华为内部设计了“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业务管理者,第二道防线是内控和风险监督部门,第三道也是最后一道底线是华为的内部审计部门。
民营企业反腐败的另一个主要形式是结成联盟。 2017年,由京东、百度、联想、唯品会等13家企业和1家咨询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法科学研究中心)联合发起成立阳光诚信联盟。
阳光诚信联盟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联盟目前有800多家会员,其中50%以上是上市公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诚信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联盟的成立是一次抱团取暖的举动。 联盟建立黑名单制度,共享联盟内失信员工信息。 如果员工在公司有失信、不道德的行为,他在向其他联盟成员单位应聘时会立即“暴露”并被拒绝。 这增加了腐败员工的再就业成本,并令其他员工望而却步。
但企业内部反腐败与司法程序的衔接还存在一些困难。 贾宇指出,长期以来,民营企业腐败问题一直被视为企业内部的“家事”,有的主张基于刑法原则限制和让步公权力干预空间,比如刑法的谦虚性和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 “这种认识显然过分关注和强调市场主体经济成分的差异,进而否定私营企业的平等法律地位,违反了经济权利平等保护的原则,没有充分认识民营企业的合法地位。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民营企业腐败治理开展的首要障碍。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无疑是在弥补缺陷。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此次刑法修改时,有学者主张,为了加大私营企业反腐败力度,应将私营企业人员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纳入其中草案中,但这一意见并未在最终草案中被采纳。
赵军表示,将目前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扩大到私营企业,可能会带来过度压制冒险精神的风险。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的创新动力。 事实上,适度的冒险精神和充足的创新动力一直是民营企业保持活力的关键要素。 刑法在这方面保持了一定程度的谦虚和谨慎,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维护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施延安表示,刑法的修改重点是完善对企业失信的规定,这将对民营企业反腐败产生积极作用,即惩罚“内鬼”。 但也要特别关注民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尤其要防止内部纠纷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
此外,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还是民营企业建立的内部反腐败体系和外部联盟,都是针对内部腐败的。 按照任建明的划分,民营企业腐败可以分为内部权力腐败和外部权力腐败。 前者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腐败行为,这种腐败行为会直接给企业带来损失。 后者是为了企业自身利益,向官员或其他企业人员行贿等。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私营企业在打击内部权力腐败方面较为积极,但在打击外部权力腐败方面缺乏动力。
任建明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提出修改监察法。 他表示,国家监委的监督范围是公职人员,而不是私营企业。 只有在发现公职人员收受私营企业贿赂的情况下,才能对私营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和起诉,包括采取拘留措施。 “未来有必要修改监管法,将私营企业纳入监管范围,这将更有利于惩罚。”
发表于2023年8月14日《中国新闻周刊》杂志第1104期
杂志名称:刑法背后助力民企反腐败
记者:周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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