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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V”因转发不实文章恶意营销被判侵权

2023-08-04 09:52:21 來源: 搜虎网 作者:搜虎网

  

网络大V的言论应承担更高的谨慎义务,恪守法律底线。 8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近五年来网络暴力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报告指出,在网络侵权方面,对网络大V的高度关注,很容易导致网络暴力的严重后果。 “言论的表达和评价是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是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受到侵犯的界限,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

报告称,一些案件反映,一些网络自媒体、营销号、网络大V为了吸引眼球和流量,经常制造猎奇信息,煽动网友情绪,或跟风炒作热点事件,引发大量帖子评论并引发网络欺凌; 有的利用自身的高关注度和粉丝数量,诱导粉丝做出非理性行为,造成网络暴力。

网络事件炒作公司__2013网络热点事件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网络大V”因转发虚假文章恶意营销而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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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显示,原告王某为公众人物,被告张某于2020年11月30日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转发并转发了一篇有关原告学术造假及个人感情生活的文章,引起微博转发6372次。同一天。 ,超过22,000条评论,近66万个点赞。 涉案话题当天一度登上微博热搜榜,引发网络高度关注和讨论。

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任何核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散布谣言、抹黑原告,对原告的名誉、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此外,原告是一位公众人物。 权利损害较为严重,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涉案新浪微博账号累计粉丝近486万,微博已被认证为“微博2020年度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和“知名娱乐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公众人物,有接受舆论监督、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宽容义务。 但涉案微博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合理舆论监督范围。 被告以传播传播相关内容、引导话题潮流、吸引流量为目的,通过“微博大V”账号发表文章,同时采用添加微博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传播。发表言论,但没有对文章发表任何评论。 贬损、诽谤内容已尽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 涉案微博短时间内在网络上引起高度关注,受众数量众多,影响范围广泛,足以降低原告的个人声誉和社会评价,造成损害。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的涉案行为不属于普通网民的非营利性转发行为,而应认定为利用互联网的关注度和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吸引粉丝、传播虚假信息的恶意营销行为。通过谣言牟利,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侵犯名誉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决被告在涉案微博账号上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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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解释中表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虚假负面信息的“温床”。 言论的表达和评价是否基于客观事实,是言论自由与侵犯名誉权的界限,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底线。

“一些网络大V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转、社会影响力大等特点。网络大V作为发言者的影响力越大,不当言论可能造成的损害就越严重”报告指出,与普通人相比,网络大V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更加谨慎地运用影响力,注意行为边界,恪守法律底线。 对于明显可能引起争议的内容和可能损害受害人人格权益的言论,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大V以牟利为目的,故意实施炒作、头条派对、带偏节奏、或移植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应承担较重的侵权责任。

报告还指出,那些在网络暴力案件中扮演恶意发起者、组织者、助长者角色,或者组织“水军”、“暴徒”,编造“性”话题,发布大量侵权信息以谋取利益的人。长时间、频繁等行为,或者知名网红、公众人物等利用自己的身份任意侵犯他人以获取更多流量利益的,要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范围和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严格认定侵权人的责任,坚决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高某与黄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侵权人利用其拥有数百万粉丝的微博账号发布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言论,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下降,并责令其承担8万元人民币。 精神损害合理赔偿13000元,维权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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