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5 12:06:07 來源: 搜虎网
无论是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人们积极捐款捐物,还是慷慨回应微信朋友圈里流传的个人求助,慈善从来就离我们不远,但它的内涵却远不止于此。 今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广泛讨论。
现行《慈善法》于2016年3月通过,是我国慈善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本法规范慈善组织、捐赠人、管理部门和其他当事人的慈善活动。 它是我国慈善事业从传统走向现代的重要标志。
尽管这部法律才施行七年,但互联网慈善的出现以及应急慈善的新需求都需要慈善法的紧急回应。 如何规范互联网时代慈善暴露的问题,让慈善事业得到更多支持; 如何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助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都是本次慈善法修改的热点话题。
将“指尖公益”纳入法治轨道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的不断拓展,慈善公益事业早已告别了传统的单一“捐款箱”模式。 据了解,已有超过20亿人通过在线救助平台捐款,帮助了超过500万重病患者,救助资金近千亿元。 甚至越来越多的寻求帮助的人跳过慈善组织和平台,直接通过直播请求帮助。 网友们只需动动手指头,就能完成一件好事。
与此同时,一些求助者隐瞒财产、夸大病情、编造“阴谋”、散布“不幸”。 最终剧情“反转”、人物“翻车”,让很多人心寒; 一些慈善平台工作人员刻意“包装”病情、无底线“招揽顾客”、慈善资金流向不明等现象也不断出现,让整个行业蒙上灰尘。 “有时只是一个慈善组织没做好,就导致整个行业‘挨枪子’。”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梁坦言,一些个人甚至利用慈善组织的名义进行诈骗,使慈善组织受到污名化。
现行慈善法并无关于如何规范个人网上求助行为的规定。 民政部等部门2016年发布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通过互联网发布求助信息的,应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制度的缺失给寻求帮助的个人带来了隐患。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检查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明确个人求助条件和义务,强化平台责任、审查和救助”。排查、信息公开、风险提示、责任追究。” 此次草案将个人求助行为和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范围,明确个人因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信息发布者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信息核查义务,并授权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 社会广泛关注的个人求助平台监管问题终于落到实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看来,草案首次将个人求助行为和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 它尊重实际情况,是中国人民本着慈悲之心,救助突发事件、帮助特定受益人的慈善行为的立法。 认可有利于人们良好行为规范的发展。
“向社会求助的病例信息可以通过医疗计划进行审核,求助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可以通过公安、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 全国人大代表胡晓庆建议,民政、公安、医院、财政、网络等部门建立联动协作机制。 协调审核机制,“平台还有信息披露、信息审核、资金使用监督保密等义务。建议将网上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纳入社会诚信记录,履行诚信义务”。应在法律中明确互联网个人求助者的权利。”
重大灾害面前,应急慈善需谨防恐慌
今年夏天,京津冀等地持续遭遇强降雨袭击,不少企业和个人纷纷捐款捐物驰援。 捐款“井喷”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混乱:“救援车确实到达了灾区,但只是在各地跑来跑去,并没有出现卸货的场景。” “一个人被‘救’了,三个人拍了下来。” “假装‘救人’拖延救援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晓军也坦言,面对重大突发事件,一些慈善组织存在账目不清、资金不力等问题。监督和未经授权的资金接收。 “这很容易引起群众不满,影响救灾整体形势和有关部门的公信力。”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后的慈善乱象,草案增设紧急慈善专章,规定政府依法建立协调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提供需求信息,指导筹款实施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草案还要求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在捐款发放、信息统计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和力所能及的帮助; 鼓励慈善组织和志愿者在政府协调和指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并允许紧急公开募捐计划,并在活动结束后备案。
这些更加细化的规定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为有效管理重大灾害慈善应急响应失败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利于避免重大灾害期间慈善应急响应不力和违背慈善初衷的行为。灾害现象的发生,使慈善事业真正成为应对重大灾害的强大而有效的民间力量。” 郑功成说道。
针对征求意见稿对公开募捐“在应急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集资金收到情况,并及时公开分配和使用情况”的要求,成都钓鱼公益董事长王海波发展中心建议,在实践中不要提供“一刀切”的信息反馈,以免误导慈善组织陷入“扎堆敛财”。 “当我们在救灾第一线时,很多基金会聚集在一起分发物资,以便及时向公众反馈信息。大量资金都花在了紧急紧急生活物资援助上,但当涉及到安置和安置时,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不足,建议给慈善组织更广阔的空间,不要急于提供各种反馈,而应该着眼于更长远的规划和实施。 王海波说道。
此外,一些专家学者和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建议制定错误捐赠退款机制,进一步完善紧急慈善相关规定。
以雨露施恩,以雷声报恩
翻阅慈善法修正案草案,字里行间透露出对慈善事业的支持、鼓励和引导。 如何通过税收优惠、表彰措施等鼓励慈善行为是另一个讨论热点。
“慈善认可在整个慈善体系中非常重要。”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周友勇表示,实施慈善表彰的主体除政府外,还应包括慈善组织、受益人、行业协会等各类社会主体。 “大多数中国人做好事是因为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可。 这种期望比获得税收优惠更为普遍和重要。 因此,通过各种表彰机制对个人和单位的善行进行表彰和肯定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 郑功成还建议增加相应规定,明确人民团体、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可以建立慈善奖励或激励机制。
同时,对于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挪用慈善财产”的行为,草案中列出的法律责任仅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 活动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处罚过轻”、“监管薄弱”。
现行慈善法规定,私分、挪用、截留、挪用慈善财产等行为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科建议,进一步加大相关人员的职业禁止规定,不得再设立慈善组织或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此外,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建议增加公益诉讼相关条款。 专家表示,在互联网时代,比较常见的捐赠形式是网上捐赠。 往往有大量的网上捐赠者和少量的个人捐赠。 当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时,慈善组织维权难度加大。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的捐赠属于公共财产。 为进一步保障我国慈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引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光明日报记者 刘华东)
关联
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慈善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分组讨论。 本版摘录了部分内容。
郑功成议员:建议增加条款,保护慈善组织的自治权。 例如,在管理费用计提、员工薪酬、基金投资等方面,筹款基金会与提供社会服务的服务型慈善组织存在巨大差异。 目前,慈善组织应有的自治权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这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杨振武委员:完善慈善信托相关制度。 慈善信托是现代慈善事业的基本运作模式。 现行慈善法创建了慈善信托制度,随后有关部门制定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配套规范性文件,为慈善信托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促进了我国慈善信托的初步发展。 但总体来看,我国慈善信托体系并不健全、不成熟。 特别是慈善信托内部治理不完善、信息不够公开透明。 建议深入研究慈善信托设立、运作、终止、管理、监督、信息披露等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慈善信托相关制度。
李惠琼议员:建议在紧急慈善章节中明确,紧急慈善不仅仅指紧急救援,还包括临时安置和灾后重建。 同时,因救灾实质性需要而进行公开募捐时往往需要进行登记,应对此类紧急慈善登记设立特殊通道和绿色通道。
(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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