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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柱、北海宏泰被北京金融法院强制执行?真相是……

2023-10-09 07:46:22 來源: 搜虎网 作者:搜虎网

  

10月7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史玉柱、北海宏泰投资有限公司新增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约17.65亿元。 他们的案号显示,均为“74执行763号”,提交日期为9月。 25日,执行法院为北京金融法院。

真相是什么? 10月7日晚,财联社记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到该事件的相关信息,其中涉及老板卢志强、民生信托与史玉柱之间的纠纷,以及民生是否信托有渠道业务。 。

史玉柱被北京金融法院执行?原因与民生信托有关

史玉柱为何与北海宏泰投资有限公司一起被北京金融法院列为执行人? 10月7日晚,财联社记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了答案。

北京金融法院近日上传的文件显示,2017年8月28日,民生信托公司与北海宏泰公司签署了《中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海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可转债投资协议》。 (以下简称《可转债投资协议》)。 股权及债权投资协议》),约定设立“中民信托·置信381号北海宏泰可转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民生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进行投资北海宏泰公司可转债信托计划项下投资本金不超过25亿元,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每项投资本金对应的投资期限自该投资本金对应的转让日起至该投资本金对应的转让日止。第一笔投资本金投资期限达到48个月的日期,投资收益率为8.5%/年,于每年12月15日及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结算兑付。

_信托纠纷案由_民生信托状告

此后,民生信托公司与北海宏泰公司签署了四份补充协议,同意自2017年12月19日(含当日)起将债权投资收益率调整为9%/年,并调整收款账户和投资本金。 、投资收益金额等事项变更及确认。

2019年,民生信托公司与北海宏泰公司签署《中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海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可转债投资协议二》。 (以下简称《可转债投资协议二》),约定投资本金。 不超过2.5亿元,投资期限至2021年8月28日结束,投资回报率为每年9%。 其他相关协议与《可转债投资协议》类似。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民生信托公司与史玉柱签署《担保合同》,约定史玉柱就《可转债投资协议》项下北海宏泰公司债务及相关事宜向民生信托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补充协议。 担保,担保期限为独立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信托纠纷案由_民生信托状告_

相关协议签订后,民生信托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将第一笔投资款划转至北海鸿泰公司。截至2020年12月22日最后一笔投资款划转时,已累计向北海鸿泰公司划拨投资款公司。 本金27.313亿元。 期间,北海宏泰公司向民生信托公司偿还了部分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

根据合同约定,北海宏泰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5日向民生信托公司支付投资收益111,299,719.54元。经多次催告,北海宏泰公司仅支付40,590,000元,其余70,709,719.54元投资收益一直拖欠民生信托公司。这天。

民生信托于2021年7月16日向北海宏泰公司及史玉柱发出《债权投资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北海宏泰公司偿还全部款项并要求史玉柱履行担保义务,但对方并未还钱。 由此,民生信托将北海宏泰、史玉柱告上法庭。

民生信托状告__信托纠纷案由

一审法院判决北海宏泰、史玉柱败诉,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北海宏泰在庭审中表示,《可转债投资协议》中关于借款事项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 民生信托公司委托北海鸿泰公司作为资金渠道,接收其提供的资金,并按照其指令将收到的资金支付给指定单位使用。 北海宏泰公司与其指定单位签订合同,按照民生信托公司的指令发行或接收资金。 真相应该是“北海宏泰公司作为民生信托公司的代理人,代表民生信托公司向指定单位分配和回收资金,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北海宏泰还称,2017年8月,民生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请求北海宏泰公司实际控制人史玉柱提供帮助,并安排其控制的实体作为资金渠道接收资金。资金由民生信托公司提供,并根据需要筹集资金。 指示资金支付给指定单位使用。 民生信托公司向北海宏泰公司支付各笔款项后,于当日或次日指令北海宏泰公司将款项划转至特定单位。 北海宏泰公司并非真正的借款人。

史玉柱还辩称,2017年8月,应民生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的要求,安排北海宏泰公司与民生信托公司签署《可转债投资协议》,作为民生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的资金渠道。接受民生信托公司提供的资金。 并按照其指令将资金支付给指定单位使用。 史玉柱本人还与民生信托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以促成上述安排。 卢志强还安排其实际控制的紫石资本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北海宏泰公司、史玉柱出具《保证函》,表明《可转债投资协议》项下资金收入《担保合同》由紫石石资本享有,损失由紫石资本承担。 北海宏泰公司及史玉柱不承担债务及担保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民生信托公司实际控制紫石资本公司,更不能证明紫石资本公司的行为是受民生信托公司授权或指示的。 即使该信函真实有效,也只能证明紫石资本公司的行为是受到民生信托公司的授权或指示。 石资本公司自愿参与北海宏泰公司、史玉柱的关联债务,并不体现民生信托公司的参与,不影响本案金融借贷关系的成立和有效性。

法院还指出,根据本案现有事实查明情况,在北海宏泰公司、史玉柱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推翻可转债的情况下,民生信托公司主张双方建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案件涉及的投资协议及借贷关系。 ,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 本院对金融借贷关系的性质和有效性进行了认定。

北京金融法院判决北海宏泰投资向民生信托偿还本金992,040,000元,利息108,117,788.05元。 截至2021年7月16日(含)的违约金为4,253,323.15元。 2021年7月16日后的违约金为1100,157,788.05元。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直至实际支付全部款项之日为止;

判决北海宏泰投资应向民生信托偿还本金23130万元、利息301.78612.06元。 截至2021年7月16日(含)的违约金为1394615.7元。 2021年7月16日后的违约金按261478612.06元计算。 按年利率13.5%计算,直至实际支付全部款项之日为止; 北海宏泰投资向民生信托支付律师费11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47,393.73元;

判决史玉柱对一审判决确认的全部债务、三审判决确认的部分律师费916,666.7元、部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56,161.4元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外,案件受理费68842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海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史玉柱承担。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上述法院判决显示,北海宏泰需向民生信托支付13亿元以上本金,加上2021年7月16日后的利息、违约金(年利率13.5%) 、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与北京金融法院17亿元的执行目标基本一致。

_民生信托状告_信托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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