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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划服务费郑爽被判退还3050万元

2023-09-27 20:02:35 來源: 搜虎网 作者:搜虎网

  

因“代孕遗弃”、逃税被“封杀”后,演员郑爽也被海宁一家影视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今天(26日),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了解到此案的判决结果。 责令郑爽退还服务费及利息3050万元,支付赔偿金6000万元。

20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投资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上海正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策划服务为甲方电视剧制作提供服务,包括项目实施、内容及品牌策划、艺人甄选、项目营销策划等。策划服务期限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分期支付乙方策划服务费共计3050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双方合作的具体细节,双方将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详细规定。

此外,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3年12月2日,投资方为郑爽。 2017年11月23日,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获准撤销。

20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投资公司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补充合同》。 甲方邀请乙方艺人郑爽参与涉案影视剧的拍摄,出演该剧的女一号; 拍摄期限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70个有效工作日; 如果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节目与演员的服务属于雇佣关系,并不足以保证甲方在节目中拥有完整的权益。 在保障乙方及乙方旗下艺人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及乙方旗下艺人应根据适用的相关法律向甲方授予权利。 最大限度的保证和最长的期限是保证甲方在任何地区、任何司法管辖区享有完整的、不受限制的展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经济效益;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艺人如有涉及违法犯罪活动或因不法行为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国家广电总局封杀,影响作品拍摄、上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报酬,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直至实际经济损失为止。

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海宁市某影视投资公司分多次向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支付共计3050万元,款项用途表述为影视服务费。涉案影视剧。

郑爽电视局_郑爽的电视剧开拍2020_

2015年12月28日,海宁某影视投资公司与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签订《影视节目独家授权合同》,授权该公司使用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 授权期限为五年,按约定有一定数额的授权费; 合同签订后,授权内容的主要创作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导致授权内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深圳公司有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损失。 2016年2月,深圳某公司分两期支付2520万元。

2016年2月5日,海宁某影视投资公司与某广播电视台签订《电视剧版权许可合同》,允许广播电视台使用涉案电视剧及其版权。 某广播电视台下属公司成为该剧的投资方之一。 1、投资比例5%,牌照费总额7700万元; 海宁市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违约的,除返还全部许可费外,还应当支付约定许可费总额的100%作为违约金。

郑爽电视局__郑爽的电视剧开拍2020

杭州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受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3月15日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称涉案电视剧项目已获得五家公司的相关投资。截至2020年12月,所有发生的费用均已签字并支付。 演员劳务费占项目支出的三分之二。

然而,涉案电视剧已经制作拍摄完毕,郑爽却在申请发行许可前遭到“封杀”。

郑爽的电视剧开拍2020__郑爽电视局

2020年7月后,关于郑爽代孕育儿的争议被媒体曝光。 郑爽的“代孕弃养”多次登上微博热搜榜首,引发舆论强烈谴责。 2021年8月,上海税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追缴郑爽税款,征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 郑爽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起诉,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海宁一家影视投资公司认为,作为知名公众人物,郑爽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极其广泛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相关通知,郑爽担任主创人员主演的电视剧无法再上映。 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为个人独资企业,于2017年注销,其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投资人郑爽承担。 遂向松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规划服务合同》及《规划服务合同补充合同》终止; 被告郑爽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

郑爽的电视剧开拍2020__郑爽电视局

郑爽辩称,因演出完成、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解约,合同权利义务均已终止。 涉事电视剧制作完成后未能上映,并非他本人的过错,他也不是“坏演员”。 海宁某影视投资公司无权以“媒体庭审”形成的错误事实为由主张郑爽的违约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承认境外代孕的事实,无论是否违法,都是为了逃避我国的监管,不符合被告作为公众人物的道德要求。 无论是否存在“遗弃”事实,均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不良行为,被告偷税漏税违法行为已被税务部门认定并处罚。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相关文件,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导致其主演的电视剧无法上映、播出。 客观地讲,被告人已经被“封杀”,也应该被“封杀”。 因此,原告主张按照约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理合法。 合同终止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参照影视作品的制作成本确定实际损失,并根据影视作品的题材确定可利用利润损失。与电视台、视频网站等签订的版权许可合同。由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注销,相应的合同义务将由其投资方郑爽承担。

据此,松江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策划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终止; 郑爽向海宁某影视投资公司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郑爽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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