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2 02:31:46 來源: 品牌网
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也称作汽车保险。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产业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产业保险的一种,在产业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陪同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差别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
车险分类
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基本险包罗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罗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气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门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罗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产业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罗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自己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与第三者刚相反是顾自己的,如果您敬服自己的车就要买。
第三者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产业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撞车或撞人是开车时最害怕的,自己爱车受损失不算,还要花大笔的钱来赔偿他人的损失。因为交强险(2008版)在对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和产业损失上赔偿较低,在购买了交强险仍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增补。
全车盗抢险
盗抢险,全称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偷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偷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车上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其中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就是过去的司机搭客意外伤害保险。
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直接产业损毁,保险车辆一方不负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按《门路交通事故处置惩罚措施》和出险本地的门路交通事故处置惩罚规定尺度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掉落责任险
负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产业的直接损毁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划痕险
划痕险即车辆划痕险,它属于附加险中的一项,主要是作为车损险的增补,能够为意外原因造成的车身划痕提供有效的保障。划痕险针对的是车身漆面的划痕,若碰撞痕迹明显,划了个口子,还有个大凹坑,这个就不属于划痕,属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
玻璃单独破碎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即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的车险在使用过程中,车辆自己发生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的一种商业保险。车主一定要注意“单独”二字,是指被保车辆只有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罗车灯、车镜玻璃)出现破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进行赔偿。如果车主想知道玻璃单独破碎险多少钱,可以通过下面的车险计算器来计算价格,也可以借此机会来比力一下哪家的保险公司车险价格更实惠,从而更有助于车主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公司进行投保。
车辆停驶损失险
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而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以下赔偿:
(1)部门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2)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且车辆停驶损失险最大的特点是费率很高,达10%。
自燃损失险
自燃险即“车辆自燃损失保险”,是车损险的一个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车损险之后才可以投保自燃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本车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该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而必须要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会相应的进行赔偿。
设备损失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未投保本险种,新增加的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不计免赔特约险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保险。管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办了本保险后,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方面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这是97年才有的一个非常好的险种。它的价值体现在:不保这个险种,保险公司在赔偿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损失时是要区分责任的:若您负全部责任,赔偿 80%;负主要责任赔85%;负同等责任赔90%;负次要责任赔95%。事故损失的另外20%、15%、10%、5%需要您自己掏腰包。
车险理赔
一、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各人,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在作为理赔凭证。
二、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管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负担赔付责任。
四、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查勘定损。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尺度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门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补定损赔偿。
五、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管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存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购买注意事项
一、不要重复投保
车主们在投保汽车保险的时候要制止重复投保,有的车主可能会认为自己在某一方面出险的几率比力大,就重复投保这个险种,认为这样就可以得到重复的赔款。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即使车主重复投保了一个险种,涉及到赔款问题也不会得到超额的赔偿款。
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敷额投保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凌驾保险价值,凌驾保险价值的,凌驾的部门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敷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三、保险要保全
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失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负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赔偿。
四、及时续保
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
五、要认真审阅保险单证
当你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票据第三联是否接纳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刷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的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
六、注意审核署理人真伪
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只图省事随便找一家保险署理机构投保,更不能被所谓的“高返还”所引诱,只求小利而上假署理人的当。
七、核对保单
管理完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要及时核对保单上所列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如有错漏,要立即提出更正。
八、随身携带保险卡
保险卡应随保
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管理续保。
十、注意莫生“骗赔”伎俩
有极少数人,总想把保险当成发财的捷径,如有的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人为地制造出险事故,有的伪造、涂改、添加修车、医疗等发票和证明,这些都属于骗赔的范围,是冒犯法律的行为。因此各位车主在这些问题上,千万不要耍小“智慧”。
十一、车险中对第三方的界定,应排除家人在外。
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产业的损失”,汽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不算在第三方范围内的。汽车保险条款规定是为了防范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故意伤害。
理赔注意事项
第一,及时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掩护好现场,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经过,提供保险单,等候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现场查勘,同时填写好《索赔申请书》。
第二,了解拒赔范围和免责范围。
第三,损失过小索赔不划算。因为在车险续保时,保险公司有一个保费优惠条款,即车辆一年未出险,第二年续保时即可享受10%左右的保费优惠;如果连续几年没有出险记录,那么保费优惠最高能到达30%左右。
第四,门路事故,先110,让交警开好证明就去修理场,报案.定损全套修理厂都能做到,
第五,,非门路事故(小区):自己写个证明,然后找所属派出所盖章就可以了。
第六,单车事故: 110先交警开单~然后找修理厂。保险公司有的要看现场有的不要,不要的直接开去修理场,要的再报案等保险公司来看车。
文件发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门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门路交通宁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门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门路交通事故造本钱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产业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分(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分)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到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到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分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宁静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置惩罚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和门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记。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包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元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和门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今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和门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尺度。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或者门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门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门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门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尺度,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分制定。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和门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罗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记。保险单、保险标记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记。
保险标记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记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元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记。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记,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分。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管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负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门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车险职能
组织经济赔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是保险的基本职能,同样也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职能。
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社会走向文明,汽车文明在给人类生活以交通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因汽车运输中的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不但如此,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对人类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风险和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较大,特别是在发生第三者责任的事故中,其损失赔偿是难以通过自我赔偿的。
据统计,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4.35亿辆,新注册登记汽车更是连续十年以每年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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