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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9-13 22:00:37 來源: 搜虎网 作者:搜虎网

  

教育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视障、听障人员普通话水平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语办[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教委)、语文委、残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残联:

教育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了《视障、听力障碍者普通话水平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守它们。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2023 年 8 月 28 日

视听残疾人普通话水平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和应用,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完善和规范普通话水平考试管理,适应视力障碍者、听力障碍者参加普通话水平考试的特殊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和《普通话水平考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视障、听障人士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根据考生的知觉特点专门设计的,测试考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水平和熟练程度的专业考核。

第三条 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参加本办法规定的检测。

视障人士的测试方法是触摸盲文或阅读大字汉字。 参加考试的视力障碍者应掌握国家盲文或规范汉字,并具有触摸盲文或阅读大字汉字的能力。

听障人士的测试方法包括书写汉语拼音、书写命题语音文本和使用手语。 参加考试的听力障碍人士应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拼音方案》、《汉语手指字母方案》和国家通用手语,并具备用手语书写和表达的能力语言。

第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部门负责全国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委托国家检测机构制定专项检测规程,具体负责检测机构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级语言文字部门负责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者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指导省级测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在省语言文字部门指导下,省级检测机构或者省级检测机构依托具备检测条件的特殊教育学院及相关教学科研机构设立视力残疾人和助听器机构。 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点应当开展测试工作。 检测场所的设立须报国家检测机构备案。 尚不具备检测场地建设条件的省份,应制定场地建设方案,报国家检测机构批准。 试验场地建设要求由国家检测机构另行制定。

残联依法对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者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提出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国家检测机构应当设立直属检测机构。 在国家检测机构指导下,直设站点负责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者普通话水平试卷的印制、测试人员的培训以及辖区内测试工作的实施和测试工作受国家检测机构委托。

第六条 为视力障碍者、听力障碍者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测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相关的专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参加考试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按照方便、自愿的原则,到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点进行报名。

第八条 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者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内容按照国家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执行。 试卷由国家检测机构统一编制。

第九条 考点应当在考试前向考生提供考试程序、考试方法的培训和指导服务。

第十条 视力障碍者、听力障碍者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部门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印制,国家检测机构负责依法受托购买和管理证书。

第十一条 视障、听障人士普通话能力测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能力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能力证书制作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2003]216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宣布取消和暂停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27号) .78)。 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测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纪单位和个人,按照《普通话水平考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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