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4 04:54:21 來源: 搜虎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当事人:万行,男,1989年4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万行内幕交易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电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报告、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万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11月13日,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的投资平台,以下简称工控资本)相关人员与杭电股份相关人员首次洽谈,双方各自介绍了公司的情况,杭电股份方提出收购的设想和条件。
2021年1月14日,工控资本方与杭电股份方洽谈,工控资本方向杭电股份实际控制人孙某炎表达了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控)的收购意向,同时希望杭电股份方面回访广州工控。
2021年1月21日,杭电股份方首次回访广州工控,双方就财产协同、合作意向进行了交流。
2021年3月4日、3月18日,广州工控方带队考察杭电股份。
2021年3月25日,孙某炎带队回访广州工控,杭电股份与广州工控就上市公司总估值、收购对价、转让比例告竣一致意见。
2021年4月17日,杭电股份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江集团)召开董事会,孙某炎在会上通报了杭电股份与广州工控的合作沟通情况。
2021年4月19日,广州工控方赴富春江集团,与杭电股份方进行现场谈判,双方确定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内容。
2021年4月23日,杭电股份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富春江集团与广州工控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2021年4月26日,杭电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炎家族将其控制的公司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至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不发生变革,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动为广州市人民政府,间接持有公司29.95%股份。
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革”的情形,在信息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孙某炎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万行内幕交易“杭电股份”股票情况
(一)万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万行与孙某炎两人相识,两人存在资金往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万行与孙某炎共有过10次通话联系。
(二)万行利用“万行”证券账户交易“杭电股份”股票情况
1.“万行”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万行”证券账户于2021年4月6日开立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路证券营业部,开户预留联系方式为万行本人手机号码。
2.万行利用“万行”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万行”证券账户2021年4月13日开始买入“杭电股份”股票,于4月13日、4月20日、4月22日、4月23日共计买入742,100股“杭电股份”股票,买入金额共计4,398,81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盈利314,589.90元。上述交易由万行下单操纵,交易资金来自万行自有资金及其借用资金。
3.万行交易“杭电股份”股票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万行”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革、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万行”证券账户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击新开立的账户,开户时间为2021年4月6日。
二是“万行”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杭电股份”股票时间以及资金变革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革、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万行与孙某炎于2021年4月6日、4月7日、4月22日存在多次通讯联络。2021年4月13日“万行”账户突击转入资金200万元,并于当日开始买入“杭电股份”股票,随着内幕信息所涉股权转让事项的不停推进,“万行”账户越临近公告时点持仓量出现逐步放大的特征。2021年4月26日内幕信息公开后,5月11日“万行”账户卖出全部“杭电股份”股票。
三是万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杭电股份”股票意愿强烈,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差别。万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单一买入“杭电股份”股票,买入股数多,成交金额大,出现重仓、单向、集中的交易特征。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出差行程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公司披露的相关资料、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万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万行”证券账户交易“杭电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万行违法所得314,589.90元,并处以629,179.8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存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平,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绝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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