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2 23:03:18 來源: 搜虎网
从更换保时捷车型到贷款,却被告知贷款实际上是融资租赁。 最终,车辆因车辆故障、未能偿还租金而被开走。 一年多的时间,李慕超的50万元就被浪费了。
这一切的背后,融资租赁行业的乱象也显露出来:汽车经销商以银行贷款为噱头,推荐合作业务,收取数万元手续费;汽车经销商以银行贷款为噱头,推荐合作业务,收取数万元手续费; 而融资租赁机构也被指未明确告知业务风险,融资租赁与贷款业务混为一谈。 车主以为自己签的是贷款合同,后来才知道是售后回租,车辆所有权也发生了转移。
这个令人困惑的账户背后到底是谁的责任,它引起了什么样的轰动?
账户混乱
选择将更换后的保时捷Panamera出售,并向先导融资租赁支付75万元的租金,以终止备受争议的融资租赁和回租合同,是李牧近期无奈之下做出的最终决定。
从此,他的生活才勉强恢复平静,但代价是,原来自己的那辆保时捷麦凯就白了。 经过一年的努力,原来卖车的钱就没有了,再加上前后投入的房租。 费用、保险费、服务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他说,超过50万元就被认为是泡沫。
这一切还要从2022年3月说起。李牧当时在餐饮行业工作。 他日常出行主要使用自己的保时捷麦凯。 但考虑到后座有点窄,他在网上搜索,找到了经销商上海立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立成”)进行更换。 车辆。
“三月初的时候,我去店里看了一下一辆保时捷Panamera,当天就交了1万元的定金。但考虑到两辆车的价差有点大,我就说想要通过贷款购买它。” 据李牧说。 大约一周后,他以43万元的价格将原车卖给上海六成,并另外支付了3万元,总共46万元,作为保时捷Panamera的首付。 由于Panamera总价为115万元,因此需要贷款69万元。
据李牧向北京商报记者提供的付款截图显示,除了首付46万元外,他还支付了所谓的“贷款服务费”20700元、银行贷款预付利息10350元。向汽车经销商和个人发放3000元。 GPS和抵押费用,支付方式包括现金、企业转账和个人转账等。
从李牧提到和提供的聊天记录来看,上海立诚对接贷的相关销售人员确实向他宣称69万元是银行贷款,“贷款金额69万元,三年总利息25.5%”共计175,950元,利息分两部分收取,其中三年摊销利息245,600元,预付利息1.5,350元,月还款23,766元,GPS+按揭费用共3000元。
李牧表示,由于自己事先在网上沟通过具体细节,3月26日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核对合同内容,因此在对方指导下签订了抵押合同和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 他原本以为这是一份贷款协议。 但直到收到具体的合同内容,李牧才突然明白,所谓的融资租赁和银行贷款是完全不同的。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所谓银行放贷,其实是一种诱导毫无戒心的消费者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行为,涉嫌诈骗。民事欺诈。 这种业务发展方式已涉嫌违法。 违反规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根据民法规定,消费者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因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徒然
事实上,车辆融资租赁(回租)和车贷有共同点。 双方通过经营车辆本身进行业务合作,从而帮助车主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 但两者背后的本质区别在于车辆的所有权。
即在回租业务中,车辆的所有权已转移至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 车主作为承租人,仅因租赁关系而享有车辆的使用权; 而在汽车贷款中,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所有者。 即,抵押人(一般为债务人)只有在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才具有优先获得车辆清偿的权利。
然而,在生活中,包括李牧在内的很多个人车主对融资租赁业务却知之甚少。 同时,不少金融租赁公司销售人员及相关介绍人直接将回租业务申报为贷款业务,因此很多车主也经常被误认为是“车贷”,直到出现问题时才意识到。
不过,李牧的问题比普通人来得更早。 提车当天,他说回家路上一直闻到汽油味。 “因为回店的路很远,所以我们只好找附近的4S店。 经检查情况,后续车辆发现存在底盘断裂、隔热模式严重变形等诸多问题。”
由于疫情原因,李牧在完成首期23768元后,因车况不佳且不认可融资租赁合同,未能偿还后续贷款(实际租金); 直到6月,他在领航金融租赁公司工作。 经过多次催收和交涉,李木于6月底支付了1.3万元的还款金额。
然而,此后,目前正在与上海六成对簿公堂的李牧,7月份又因逾期还款与领航金融租赁公司发生纠纷。 “他们没有告诉我们,就把车开走了。车里还有我们的私人物品,包括珠宝、化妆品、钱和银行卡等。” 李木无奈地说,“从车被开走到今年9月份,我们已经一年不知道车在哪里了,车停放期间的损失和折旧我们负责。”另外,我们还和领航金融租赁公司打官司,让我们身心俱疲。”
期间,领航融资租赁提起诉讼,要求将车辆返还给领航,并要求李木支付剩余未付租金近82万元、违约金68451.84元、鉴定费19500元等。 ; 李木提出反诉时,上海李木成推荐了“银行”贷款,但他万万没想到,“银行”是一家金融租赁公司。 如果将其视为融资租赁,那么领航金融租赁应先向其支付46万元的购车款,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利息损失(资本占用成本)。
根据李牧提供的合同文件及付款截图,融资租赁合同文件中租赁房产的总价值为115万元,首付款为46万元,GPS费为2500元,也就是说总共融资69万元。 每月租金还款23768元,共分36期。 北京商报记者据此测算年利率为14.55%。
但根据李牧随后从车管所取得的机动车抵押登记申请表显示,所欠金额为855648元。 此外,李牧还额外支付了3万多元的预息费和服务费。 费用。
“我们一直承诺银行贷款,结果变成了融资租赁,这根本就是欺骗。如果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车时的贷款服务费从哪里来?”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不得强行将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与直接或变相增加承租人的成本挂钩。
“如果上述情况属实,应该属于非法经营,即使承租人知道是融资租赁,也不应该变相提高承租人的费用,更不应该多收费。”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鹏博表示。
据李牧介绍,最终,经过法院的反复调整,他无奈将今年9月花115万元购买的保时捷Panamera以85.3万元的价格出售,随后还清了领航的75万元贷款。金融租赁公司。 扣除去年卖掉的保时捷麦凯43万元,再加上3万元的首付、3万多元的手续费和预息费,以及几万元的保险费,手上只剩下10.3万元。费用和诉讼费用,仅仅一年后,李牧就白白花掉了50万多元。
罗生门
不久前,一些地方监管机构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 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向承租人说明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并注明主要利益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全面、准确、真实地说明融资租赁款结算前后车辆的所有权、租赁期内应支付款项的构成和支付时间、提前还款处理流程、逾期处理费及相关事项,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服务内容及相关收费标准等。
还明确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等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等模糊语义、业务宣传中的“车贷”、“车贷”等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的字样,不得向客户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针对李牧反馈的被诱导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等问题,北京商报记者对上海立诚、领航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了采访。
对此,领航金融租赁公司回应北京商报记者称,公司从未使用任何伎俩欺骗客户。 “我们公司按照融资租赁业务流程收集材料、审批、签署案件。 在这个过程中,客户对业务类型和合同有了清晰的了解。 对于合同的性质没有异议。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对合同的归属和性质进行了加粗和提醒。 合同签订后,通过电话约谈客户,再次向客户解释,客户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 而在我司与客户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也认可了我司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客户与我司存在融资租赁关系。”
不过,李牧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领航融资租赁确实给我打电话,但在合同签订之前,接下来的电话就是催款电话,他们并没有提醒我融资租赁业务的性质。”也从未告诉过我融资租赁款结算前后车辆的所有权。”
据李牧向北京商报记者提供的领航金融租赁沟通单显示,领航金融租赁曾于3月7日致电李牧审批,随后于6月份进行催收电话,情况并不理想。领航金融租赁。 据融资租赁相关负责人透露,3月26日合同签订后,有电话记录。
此外,领航金融租赁公司强调,公司不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变相形式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采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贷”等方式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业务宣传中出现“车辆贷”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的词语,且不存在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行为,公司已多次公示,针对上述规定对公司员工进行了培训并颁发了规范条款。 通知。
为避免案件发生不测,北京商报记者9月20日以购车求贷为由,咨询了领航融资租赁官方客服及相关销售人员。不过,领航官方回应融资租赁与领航融资租赁不同。 该公司多位员工表示,“公司可以提供贷款业务,车贷和融资租赁其实是同一性质的”。
对于收取的服务费,领航金融租赁表示,上海立诚公司是该业务的汽车销售公司。 公司与领航金融租赁不存在合作关系,未签署任何合作协议; 上海力成向客户收取服务费与领航无关,上海力成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领航公司不涉及,与客户仅存在融资租赁关系。
截至发稿,上海立诚尚未对相关贷款优惠、手续费、贷款预付利息等作出回应。
李亚认为,“作为保荐人,首先应该检查和了解保荐公司的资质和商业模式,充分评估风险。 如果您在不了解具体流程的情况下推荐了不正规的公司,您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手车经销商无权收取前期利息,应根据其所扮演的角色来判断是否有权收取服务费以及收取多少服务费,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增加金额。变相收取利息。”
如何打破
值得一提的是,市场上有不少与李牧有过类似经历的消费者。
前不久,《北京商报》报道了《深入|变相分贷!》 《借车贷为幌子的融资租赁陷阱》。 仅从黑猫投诉平台来看,有关金融租赁公司车贷贷款的纠纷案件已达数千起,包括套路放款、乱收费、断息、恶意扣款等,违规行为频发。
对于这个问题,李亚指出,“消费者除了向当地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外,还可以在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下,通过法院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不管怎样,证据必须充分。 这就要求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保留现有证据,并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新证据,为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做好充分准备。”
对于这种乱象的治理,王鹏博认为,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特别是要严厉打击“真融资、假租赁”现象; 其次,要纠正租赁标的混乱的局面,制定相关情景或目标。 收费标准; 最后,要加大风控管理,提高交易过程透明度,减少中介机构。
李亚还表示,首先,监管机构应在现有管理体系框架内,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全方位监管; 监管机构接到社会公众的举报和举报后,应当认真、审慎地调查情况,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对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不断净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同时,针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尽可能及时出台管理措施,让市场更加规范。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应做好自身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找准市场定位,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业务,配合监管。” 李亚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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